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志宏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6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提前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9年7月22日下午
5時在第十九法庭宣判;惟因宣判日期距離辯論終結日期已超過40日,且非案情繁雜案件,本院審酌上情,認提早宣判較為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