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35號原告 陳志剛 訴訟代理人 鄭幸玲 複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原告 陳世益 訴訟代理人吳榮達律師被告 郭思諶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坐落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系爭房屋係於75年6月10日建築完成,主要建材為鋼筋混凝土造,為7層建物中之第1層,面積為223.76平方公尺(主建物面積109.61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平台面積13.23平方公尺、防空避難室面積100.92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謄本附卷可稽,則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系爭房屋於111年9月起訴時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9萬5816元,附帶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9萬5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扣除已繳之1萬7335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1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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