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許昱烜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捌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