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7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向萱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向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向萱因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和誘未滿16歲之男子罪、和誘未滿16歲之男子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性交等罪,經本院以106年度侵訴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2月、6月(共3罪),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2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10月確定,於107年8月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9年5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669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112條之1第3項(聲請書漏引,應予補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少法第112條之1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1項)第1、2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6
9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
6年度侵訴字第25號判決、107年度聲字第1239號裁定、受刑人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2款,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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