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9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陳豊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昊鴻 即遠昊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新北市新莊區或新北市中和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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