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534號

聲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匯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綠金園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邱裕荃張溪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雖於撰狀時仍為「 林洪立 」,惟於本院收受聲請狀前已變更為「蔡淑真」,故有聲明承受程序之必要。請具狀向本院提出承受聲明,聲請狀並應蓋用聲請人及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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