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5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大陸商福建華榮海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陸商福建華榮海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大陸商福建華榮海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為中國福建省福州市,非我國法律效力所及之地,依上開說明,不得行督促程序,本件聲請發支付命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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