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667號聲請人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名稱與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不符(為佳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表明正確之當事人名稱。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