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27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周昱愷
周智祥
一、債務人周昱愷、周智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①壹萬肆仟參佰肆拾元②壹仟零捌拾捌元③伍仟肆佰肆拾元④參仟貳佰陸拾肆元⑤陸仟伍佰貳拾捌元⑥貳仟壹佰柒拾陸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六點七五②百分之八③百分之八點七五④百分之十⑤百分之十點七五⑥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周昱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①貳仟柒佰捌拾捌元②貳萬伍仟參佰壹拾參元③壹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陸元⑤參萬捌仟肆佰玖拾元⑥壹萬捌仟捌佰貳拾陸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六點七五②百分之八③百分之八點七五④百分之十⑤百分之十點七五⑥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