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張政衡律師本件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中華民國98
刑事第四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張政衡律師本件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中華民國98
刑事第四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