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25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林銘章

被告 許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149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三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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