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9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楊忠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九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楊忠安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
0-0000-0000號)使用,依債務人同意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八條約定,融資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債務人即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第十五條之約定被告得在債權人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債權人得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結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依債權人牌告利率表-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以年息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債務人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時,債權人除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及依循環息之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外,依第22條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㈡又債務人於98年2月13日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核
字第3630號民事裁定債務協商事件,達成分期還款協議。詎料債務人自101年8月10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有客戶往來明細查詢乙份可證,依該協議書第4條約定,主張債務人未到期部份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對債務人訴追。
㈢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佳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林怡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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