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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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6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賴明助 被告聯樺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卉蓁 被告 梁永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付新臺幣(下同)500元裁判費,尚應補繳79,007元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