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279號債權人 王婷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嘉壕 、 朱俊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對債務人高嘉壕、朱俊翰請求新臺幣27,400元之法律
依據及原因理由為何?(因依狀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附表所示,債權人匯款至睿聚公司之永豐銀行代收服務虛擬帳戶之款項新臺幣27,400元被圈存未撥款。)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