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穆岳鈞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鄔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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