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20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曾國隆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曾國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號)暨 曾四景 之繼承人,生前向聲請人借款未依約清償,被繼承人曾國隆於民國103年5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且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亦未於繼承開始後一個月內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處理與被繼承人之前開債務,爰依法聲請選任 謝勝合 律師為被繼承人曾國隆之遺產管理人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固據其提出債權憑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資料、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699、758號案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42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104年度司執字第22851號執行命令、土地登記簿謄本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惟查,利害關係人 曾國振前 已具狀為被繼承人曾國隆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897號受理在案,並已於104年9月17日裁定選任謝勝合律師為被繼承人曾國隆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由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裁定及案件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曾國隆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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