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17號聲請人 巫靜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股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14691-1110000002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14693-5110000003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X-1108-617000004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D-14692-3110000005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X-129-513000006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X-2107-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