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83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95年3月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AEU10566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所示(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後,業經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同意免罰結案,此有該所民國95年4月24日北市裁三字第09533382400號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已失所附麗,自應以無理由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