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2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厚任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壹陸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壹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1169公克(驗餘淨重0.1168公克),有該院民國
100年5月9日草療鑑字第1000500013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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