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13號聲請人即被告許兌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卷附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被告因涉犯殺人等罪,前因事證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5日以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被告及檢察官均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送交卷宗及證物至臺灣高等法院,並將聲請人開除羈押解送該院審理(107年度上訴字第2070號,業於107年12月25日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是被告所涉本案既因上訴而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則本院自無從審酌被告得否具保等相關事宜。是被告向本院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即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法官孫少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