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抗告人即債權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消債職權免責事件(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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