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079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祥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3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祥柏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曾祥柏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訪友後發生糾紛,不尋正常方式離開,竟恣意垂降侵入告訴人之住宅陽台,嚴重侵害告訴人居住安寧及隱私,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併審酌其侵入被害人住處時間之長短、其進入被害人住處之方式,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偵卷第17頁),犯本案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357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3574號
被 告 曾祥柏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祥柏與 陳瑞翔 (所涉妨害自由罪嫌,由警另行偵辦)為朋友關係,緣曾祥柏與陳瑞翔前因細故而生糾紛,曾祥柏為與陳瑞翔解開誤會,遂於民國114年3月1日18時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並自該房屋花圃、冷氣機等處攀爬至陳瑞翔位於3樓之租屋處,然陳瑞翔拒絕與曾祥柏對談,詎曾祥柏為自陳瑞翔租屋處離去,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將陳瑞翔所有之繩梯綑綁於陳瑞翔租屋處陽台,且未經 林品淇 同意,即使用該繩梯垂降至林品淇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樓住處,嗣該繩梯因不明原因脫落,曾祥柏因而受困於林品淇住處陽台,社區住戶見狀旋即報警,經警到場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品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祥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經告訴人林品淇指訴綦詳,並有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曾祥柏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李俊毅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施星丞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