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四一三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四一三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下午四時許,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林春長
法院書記官 蔡東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肆仟 肆佰陸拾貳元,及其中 伍萬參仟 伍佰零參元自民國八
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 玖佰陸拾陸元 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
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