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97號

原告 陳田來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畯閎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3樓建物之房屋權狀、第一類建物登記簿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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