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97號
原告 陳田來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畯閎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3樓建物之房屋權狀、第一類建物登記簿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何明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97號
原告 陳田來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畯閎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3樓建物之房屋權狀、第一類建物登記簿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