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聲請人 黃鵬榮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賴忠星 庭長、 蘇振堂 法官承辦聲請人黃鵬榮不服延長羈押及聲請原審法官迴避之二抗告案件時,均率予駁回聲請人提起之上開抗告,足認均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之情形,已不宜承辦聲請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三號判決所提起之上訴案件,為此聲請賴忠星庭長及蘇振堂法官迴避等情。惟查聲請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三號判決提起上訴後,其上訴之案件,並未分由本院刑事第四庭承辦,自無宜否迴避之問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段景榕法官楊力進法官王梅英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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