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3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05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30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妨害風化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甲○○二人所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姊害風化罪,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該部分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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