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2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許淑菁

訴訟代理人 嚴佳宥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蔡侯月雲 間遷讓房屋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95,395元,應徵反訴裁判費5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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