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複代理人 吳雨學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二六五巷二八號二樓之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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