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17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高明忠即高冠鴻選任辯護人楊偉聖律師被告 黃乃木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殺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號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民國99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1月3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彭喜有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