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害名譽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 黃仁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顯森 間請求侵害名譽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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