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陳宏達 被告 游淑姈 原告因請求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游淑姈發支付命令(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促字第一八九三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應繳裁判費四千三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三千八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建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