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16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吳子炫 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賴月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院提出本件委任狀正本(須有代理人之蓋章)。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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