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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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74號原告 莊閎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銘珍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4,674元(計算式見原告民國112年8月14日民事陳報狀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