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115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連 徐煒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二、請提出已催告 連徐煒 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