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991號聲請人 胡世傑 相對人 江治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之提示日(聲請狀內並無記載日期,請求利息時需有明確之利息起算日日期)。
┌─────────────────────────────────────────────┐│本票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599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5年2月29日│100,000元│未記載,視為見││NO951775││││││票即付││││└──┴───────┴───────┴───────┴───────┴──────┴───┘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