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5號原告 李冠興 被告 劉家豪 之雇主上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10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劉家豪之雇主,就被告劉家豪於民國107年3月12日無照騎機車違規逆向至對向車道之過失駕駛行為,對原告所造成之傷害,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45萬40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規定準用之,是原告起訴並未記載被告姓名、住居所,自不符起訴程式,業經本院命其補正,亦未依期補正,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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