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71號聲請人己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乙○○、丙○○及丁○○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拍賣抵押物,未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6日通知文到7日內補繳程序費用,聲請人於同年月19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