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527號原告碩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韋涵 訴訟代理人 林彥谷 被告其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錦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陸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係以提供人力派遣為主要業務之公司,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間起,陸續向伊請求提供人力派遣,並約定收費方式為月結90天。 嗣伊 向被告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人力勞務服務,報酬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8萬6,860元,被告既已接受伊提供之勞務服務,自應給付上開報酬。詎伊自
105年11月起多次向被告催討上開款項,迄今仍未獲被告付款,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勞務服務報酬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8萬6,8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應收帳款明細表、被告訂單、兩造電子郵件往來紀錄及105年7月至同年9月派遣人員出勤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32頁)。而被告雖經合法通知,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被告既已接受原告所提供之人力派遣勞務服務,迄今尚積欠原告報酬合計88萬6,860元未為支付,則原告依兩造人力派遣契約之勞務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報酬款項,應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
┌──┬─────┬───────┬──────┬─────┬───────┬────────┐│編號│發票號碼│發票日期│營業銷售額│發票金額│預計入帳日│備註││││(民國)│(新臺幣)│(新臺幣)│(民國)││├──┼─────┼───────┼──────┼─────┼───────┼────────┤│01│DM00000000│105年9月2日│116,400元│122,220元│105年10月2日│ 許哲瑋 6/21~7/20│├──┼─────┼───────┼──────┼─────┼───────┼────────┤│02│DM00000000│105年9月2日│26,190元│27,500元│105年10月2日│ 黃建達 6/21~7/20│├──┼─────┼───────┼──────┼─────┼───────┼────────┤│03│DM00000000│105年9月2日│87,300元│91,665元│105年10月2日│ 吳坤憲 6/21~7/20│├──┼─────┼───────┼──────┼─────┼───────┼────────┤│04│DM00000000│105年9月2日│91,665元│96,248元│105年10月2日│ 徐緯家 6/21~7/20│├──┼─────┼───────┼──────┼─────┼───────┼────────┤│05│DM00000000│105年9月2日│111,550元│117,128元│105年10月2日│許哲瑋7/21~8/20│├──┼─────┼───────┼──────┼─────┼───────┼────────┤│06│DM00000000│105年9月2日│87,300元│91,665元│105年10月2日│吳坤憲7/21~8/20│├──┼─────┼───────┼──────┼─────┼───────┼────────┤│07│DM00000000│105年9月2日│93,848元│98,540元│105年10月2日│徐緯家7/21~8/20│├──┼─────┼───────┼──────┼─────┼───────┼────────┤│08│DM00000000│105年10月3日│77,600元│81,480元│105年12月3日│許哲瑋8/21~9/20│├──┼─────┼───────┼──────┼─────┼───────┼────────┤│09│DM00000000│105年10月3日│34,920元│36,666元│105年12月3日│徐緯家8/21~9/20│├──┼─────┼───────┼──────┼─────┼───────┼────────┤│10│DM00000000│105年10月14日│65,475元│68,749元│105年12月31日│黃建達6/21~7/20│├──┼─────┼───────┼──────┼─────┼───────┼────────┤│11│DM00000000│105年10月14日│52,380元│54,999元│105年12月31日│黃建達7/21~8/20│├──┴─────┴───────┴──────┴─────┴───────┴────────┤│發票金額合計:新臺幣886,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