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林淑貞 被告 陳銘芳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99年度訴字第3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銘芳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
328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蔡寶樺法官林季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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