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零伍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六三九,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七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約定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一○四年一月十三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一八○期,第一期至第二十四期只付利息,第二十五期起平均攤還本息,前二年利息採固定利率按月計息,第三年起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點一一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丙○○○遲延繳款,經原告聲請拍賣抵押物求償,尚有本金五十萬五千二百六十一元,及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未受清償,被告乙○○為被告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基院政九十一執恭字第三七二四號函附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影本各一件。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但目前無能力一次清償。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影本各一件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目前沒有能力一次清償,但無資力並非得以解免責任或緩期清償之事由,所辯不足採信。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五十萬五千二百六十一元,及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六三九,自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七八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許世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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