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賓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土造鋼管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賓(已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4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有殺傷力之土造鋼管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李文賓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死亡,其所涉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鋼筆槍罪嫌部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4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至扣案之土造鋼管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為: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查,堪認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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