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1305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吳榮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24號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8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丙○○(以下簡稱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仍執前詞辯稱:其與同案被告 蕭學金 (已據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係到現場便溺,警詢時承認乃警員要其承認云云,並聲請傳訊警詢筆錄之詢問警員甲○○為證。然稽之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係證稱:「(辯護人問:這份筆錄你有無參與製作?《請審判長提示警察局第00000000000號案卷筆錄》有。」、「(辯護人問:據被告丙○○稱當時是蕭學金先承認偷竊,證人等告知被告,要求被告承認本罪?)當時是蕭學金先承認竊盜。」、「(辯護人問:你做筆錄時,有無聞道二位被告身上有酒味?)進去的偵訊室時沒有,但說話的時候有一些。」、「(辯護人問:詢問當時,有無全程錄音?)有。」、「(辯護人問:筆錄中記載的內容,與原審勘驗筆錄譯文所載內容,為何有不符情形?《請審判長提示丙○○第三次警詢筆錄第三次第二頁》當時都有全程錄音,我是邊問邊紀錄,被告邊答。」、「(辯護人問:是否發生筆錄與錄音不一致時,以錄音為準?)是。」、「(辯護人問:請你確認當時是否蕭學金已經承認,而提示給被告,告知蕭學金已經承認?)當時我是根據蕭學金的筆錄內容去詢問被告。」、「(檢察官問:你說根據蕭學金筆錄內容詢問被告為何意?)因蕭學金承認,我用蕭學金的筆錄內容為基礎詢問被告。」、「(檢察官問:有無將蕭學金的筆錄內容提示被告?)沒有。」、「(檢察官問:你有無跟被告說蕭學金已經承認,要求被告也承認?)沒有。」、「(辯護人問:當你告訴丙○○說『蕭學金已經承認』時,丙○○當時如何回答?)當時我用蕭學金的筆錄反問丙○○,我沒有叫丙○○耀承認。」、「(辯護人問:依據你們辦案經驗,是否將錄音帶暫停告知被告?)沒有。」等語,仍不能據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參之被告迄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未見悔意,亦不允宣告緩刑。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巫丞晏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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