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0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0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永鼎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應耀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奮賢
一、債務人永鼎投資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貳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永鼎投資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奮賢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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