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啟洋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啟洋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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