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106號債權人 李輝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姜亦輝 (即 李金來 之繼承人)、 李璟雯 (即李金來之繼承人)、 李璟怡 (即李金來之繼承人)、 李璟慈 (即李金來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二、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四、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