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品蓉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品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而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條、第2條第1項、第
2項、第3條及第8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本條例第15
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以書面向最大金融機構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因聲請人無工作,每月僅有配偶每月給付之撫養費新臺幣(下同)15,000元,然扣除聲請人個人生活必要開銷及父母親之撫養費用後,已無力負擔任何還款方案,故而協商未能成立。聲請人實無力清償債務,且未經法院裁定更生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清算。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於民國97年9月間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簡稱國泰世華銀行,其餘金融機構簡稱均同)依本條例進行債務前置協商,惟因聲請人表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協商不成立,此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陳報狀在卷可憑。是本件清算之聲請,經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就債務清理方案調解不成立,符合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定之程序要件,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所欠債務,依各債權人於本院陳報計算至106年11月止,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為3,191,761元(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債權人陳報金額均詳如附件所示),且上開債務每月所生增加之利息及違約金,除台新銀行、遠東銀行未陳報利率外,依各債權人陳報之利率計算,約為17,242元(詳附件所示),有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各債權人之陳報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清冊等件可考。
(三)查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除104年有獎金所得4,000元外,無任何工作收入;又其名下僅有1998年份之機車1部,此外並無任何不動產,此有聲請人所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機車行車執照影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104、105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核屬實。又依聲請人之陳報,其名下有新光人壽之人壽保單2筆,解約後聲請人得取回之解約金分別為46,061元、28,732元,亦有聲請人所提新光人壽保單明細網頁查詢資料影本等在卷可佐。按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機車出廠至今已逾10年,計算折舊後之殘值顯不足以清償上開債務,而其商業保單之解約金亦與其所積欠債務金額差距甚大,堪認聲請人現名下機車及商業保單等財產價值不足以清償上開債務。復查聲請人主張其目前無工作,僅賴配偶每月支付15,000元之撫養費用,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影本等件為憑,依前述說明可知,聲請人積欠之債務每月新增之利息及違約金等已高達17,242元,其收入顯不足以支應每月增加之利息、違約金,更遑論清償上開已發生之債務總額3,191,761元!足認聲請人無可能清償上開債務。又聲請人前
5年內並無從事非小規模之營業活動,且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亦有本院民事前案查詢資料可佐。從而。聲請人本件清算之聲請,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3條及第80條前段規定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5年內並無從事營業活動,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此外,復查無其他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而就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而論,亦非無清算實益,是聲請人本件清算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