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

原告 林柏中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 律師

被告 郭晉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3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莊玉熙

法官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慧嵐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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