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70號原告禾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倍清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複代理人 韓國銓 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鄭修宗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複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6月3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於10日內具狀對下列事項表示意見,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並請兩造於收受對方書狀後,於庭期前對他造之書狀內容另行具狀表示意見:
㈠關於圓柱試體及鑽心試體製作部分,系爭工程契約關於各「
構造物名稱」之混凝土數量及試體組數有無明確規範?如有,其依據及具體數據分別為何?兩造於系爭工程契約進行期間,就各「構造物名稱」之混凝土數量或試體組數,有無合意變更增、減數量之情形?如有,其依據及具體數據分別為何?又被告102年3月5日民事辯論意旨狀附表五短作圓柱試體代表混凝土數量及金額計算表中,在「原設計混凝土數量(m3)」及「契約圓柱試體組數」項下,於個別「構造物名稱」欄所列各該數據之依據為何?㈡若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書第6
頁所認,關於「構造物名稱」應回復原契約所定4類之意旨,則關於「檔土牆、出水口等」此一項目之混凝土數量應為如何?被告於上開書狀附表五記載「出水口、封牆混凝土等其他構造物變更後混凝土數量:57.4(m3)」,此數據之依據為何?是否有包含「封牆混凝土等其他構造物」之數量?如有包含,該「封牆混凝土等其他構造物」之數量為何?依兩造契約真意,此細項之混凝土數量,是否應計於「檔土牆、出水口等」此一構造物名稱項下?又上開「57.4(m3)」數據與被告於101年11月8日以水三工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陳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經該會據以作為鑑定報告依據之「出水口、封牆混凝土等其他構造物:202.95(m3)」數量亦有不同,其差異及原因究係為何?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