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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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楊雅如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佳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4,046元,及其中新臺幣511,052元,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4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