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6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雅筑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
原告應前來閱卷所聲請調閱之資料,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5,52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4,410元。
二、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彰化縣○○鎮○○○段○○○○號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
  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四、被繼承人 張宜樺 (身分證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遺產清冊如有其他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
  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
  請勿遮隱)。
五、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遺產附表。
六、被告黃雅筑於民國108年9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七、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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